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工办发〔2020〕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精准帮扶管理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关爱送到困难职工心坎上,帮助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20﹞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工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低收入标准以困难职工工作所在地政府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第三条 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中央财政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包括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1.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1至3条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5.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6.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1至3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全国级帮扶档案。
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拒绝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状况的;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刻意隐瞒欺骗一经发现的;属于农民、村民等不具有职工身份的;已死亡、失踪、迁出(异地生活和工作)的。
存在以下情况,经县级及以上工会审核报自治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可以建档:2套以上住房中有不能使用的危房的情况;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2套以上住房中有在农村、垦区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无人居住、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入股,持有虚拟股权而事实未参与分红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用于开展工作、与职工个人收入不挂钩的基层分支机构法人资格;机动车转让后无法办理过户、报废后无法注销并能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拥有两轮摩托、农用三轮车及家用轿车实际价值不足5万元且没有用于经营创收的;财政供养人员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累计发放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内在500元以下的。
第四条 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自治区财政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自治区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1.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具体指年度内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2.意外致困户是指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年度内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第五条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或不在同一户口薄但常年共同生活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第六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
1.职工家庭收入核算。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3.计算方法
(1)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2)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第三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构成
困难职工档案包括:职工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审核审批申报表》《入户调查表》《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填报表》、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证明材料等。
因病致困户需提供正规医药费票据、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各类保险报销票据等原件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因学致困户中的困难职工子女需提供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学费票据。
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需提供照片、相关部门认定书。
困难职工电子档案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网络信息大数据平台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困难职工建档要求
坚持以工会隶属关系管理原则为主、属地管理原则为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的金融资产等拥有状况。
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困难职工建档工作程序
已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依职工申请开展帮扶工作。帮扶资金帮扶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
困难职工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入户调查
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受理申请,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职工家庭就成员、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全面核实;鼓励有条件的帮扶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入户调查。
(三)审核
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县(区)级工会帮扶中心。
(四)信息比对
市、县(区)级工会帮扶中心比对困难职工家庭财产状况信息,精准识别困难职工。职工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应当组织复查工作。
(五)公示
信息比对无误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六)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区)级工会帮扶中心审批。未建立帮扶中心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负责对所属直管基层工会困难职工进行审批。
(七)上报、帮扶
帮扶中心将困难职工档案分层逐级上报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给予分类帮扶,帮扶资金依卡发放。
第十条 动态管理
市、县(区)级工会帮扶中心、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入户复核。基层工会(街道、乡镇、企业)年度内入户走访率达100%;县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入户走访率达100%(领导入户走访率达10%);市级工会年度内对辖区内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率达30%,市本级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率达100%(领导入户走访率达5%);自治区总工会每年两次抽查入户走访率不少于2%。根据定期走访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和帮扶资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对已调离、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及时转移、注销。
第十一条 脱困标准
(一)全国级困难职工
1.全国级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将其纳入全国级档案相对困难职工类别,给予1至2年渐退期。
2.全国级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将其从全国级困难职工档案中作脱困处理。
(二)自治区级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将其从自治区级困难职工档案中作脱困处理。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区总权益保障部依据资金情况和困难职工档案情况提出,由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下列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
(一)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季或半年发放。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金。
(二)助学补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等费用。
(三)医疗补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根据帮扶对象需求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后,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确定标准,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医疗救助可采取大病确诊后预先补助和医疗后对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
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异地就医产生路费(含必须发生的120费用,不含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飞机商务舱和头等舱,轮船一等舱、二等舱,汽车包车等)和陪护费(住快捷宾馆及以下宾馆)等费用,依据实际住院天数和发生费用,困难职工所在工会每年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金。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包括律师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卷宗、职工签字)、案件补贴。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补贴费用仅限发放给困难职工本人。
(五)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需在年初制定培训预算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使用,未经全总批复(批复资金额度以下拨通知单为准)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
第五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项目帮扶。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可以按照自治区财政政策规定、自治区总工会相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使用。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可以使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2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资金类别、额度应于决算表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七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18〕 39号)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会培训学校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职业培训计划(方案)、培训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费用清单、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中除帮扶金额一栏不需填写外,其他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应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十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一次性帮扶超过2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聘请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县(区)级及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由本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组成的资金使用监管小组,既要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又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并针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各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追责问责。
权益保障部门(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可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说 明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_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附件
帮扶资金自检自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