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金秋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工办通〔2019〕6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金秋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金秋助学”是全区工会为资助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完成大学学业的一项帮扶活动。为进一步加强“金秋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职工(农民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工会会员,子女参加高考,具备下列条件为资助对象:
1.年度内,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2.高考成绩达本科分数线以上的(体育、艺术类考生达到教育部门发布的分数线及以上),被国家统招范围内高校录取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家庭,进行建档资助。
3.本年度父或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达六个月以上,并以工资性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4.职工(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1500元的,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市、县(区)工会审核后,认定确需资助的职工家庭。
5.实施资助时,依困难程度,优先资助家庭条件较困难的学生。
6.经民政、教体局、团委、慈善机构等相关部门资助的高考学生,不再纳入“金秋助学”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程序
1.受助对象申请助学资金时,按照工会隶属关系,在高考分数线公布15个工作日之内,向本单位工会提交申请。
2.基层工会在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后,依照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市、县(区)总工会。
3.市、县(区)总工会严格审核、公示,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9月1日前通过宁夏工会会员服务卡将助学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四条 档案管理
建立受助学生“金秋助学”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具体包括:《“金秋助学”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准考证、分数条、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考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失业(无收入)证明,患重大疾病或残疾人困难职工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药费单据和残疾证等复印件。
第五条 资金管理
1.各市、县(区)总工会“金秋助学”资金每年从本级工会经费或地方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自治区总工会每年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各企业工会可以在市、县(区)工会资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金秋助学”活动。
2.“金秋助学”资金发放实行实名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备的财务手续和实名制汇总表,资金由市、县(区)总工会通过会员卡发放。实名制汇总表应包括资助对象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资助金额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信息等。
3.自治区、市、县(区)总工会权益、财务、经审等部门每年对有关会计凭证和实名制汇总表进行认真审核,要加强对“金秋助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受助对象以隐瞒、造假、欺骗等手段骗取“金秋助学”资金的,审核、审批单位应给予责任追究,追回其冒领的受助资金。
2.从事“金秋助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审批领导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深入基层对助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加强服务指导,扩大“金秋助学”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帮扶救助类品牌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各产业工会及所属企业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