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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2-14 1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工办通〔2019〕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工会班”是自治区总工会为资助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完成高中学业、立志成才的一项创新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班”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困难职工(农民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工会会员,子女就读高中,具备下列条件为资助对象:

        1.年度内,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400元;

        2.本年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并以工资性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3.子女中考成绩达到本市、县(区)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我区普通高中招生条件;

        4.子女品行良好,已被当地高级中学录取在读且有高级中学统一学籍的学生;

        5.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1400元的,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市、县(区)总工会审核后,认定确需资助的职工(农民工)家庭,可以纳入资助对象进行资助;

        6.经民政、慈善机构等相关部门资助的高中学生,原则不再纳入“工会班”资助范围。

        第三条  办班摸式

        1.全区办班规模原则上保持36个班额,共计1800名学生。由区总工会根据各市、县(区)实际情况调配“工会班”名额,各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协助统筹调配额度。

        2.“工会班”优先录取家庭条件较困难的学生,在此前提下,按照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至额满为止。

        3.“工会班”纳入所属市、县(区)总工会统一管理,原则上50名学生为一个班级,但不局限于在一个地区、一个学校、一个班级集中开设“工会班”。

        4.各市、县(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职工(农民工)家庭实际情况,分级建档,开设“工会班”。

        第四条  招生程序

        1.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中考成绩公布并录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严格核实是否符合“工会班”资助标准,经确认后报送至市、县(区)总工会。

        2.“工会班”所在学校配合市、县(区)工会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3.将符合 “工会班”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在职工(农民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六盘山高级中学和育才中学等面向南部山区招收的符合“工会班”资助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工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培养目标

        经过高中阶段三年学习教育,使“工会班”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力争80%以上学生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以上录取分数线。

        第六条 档案管理

        建立“工会班”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工会班”申请审批表、职工家庭情况如实填报表、高中录取成绩单、考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失业(无收入)证明,患重大疾病或残疾人困难职工(农民工)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药费单据和残疾证等复印件,每学期班主任老师评价意见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奖惩记录等。

        第七条  动态管理

        1.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有专人负责,引导受助学生每学期末将学习和生活情况作一次书面报告,经所在班级老师签字后,报市、县(区)总工会存档;市、县(区)总工会应当每年将本年度“工会班”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报自治区总工会。

        2.每学期对“工会班”学生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助标准以及休学、转学等情况的,取消资助资格。因受助资格取消所空出的名额,由所在市、县(区)总工会及时按规定补足名额。

        第八条  资金管理    

        1.“工会班”专项资金每年从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经费中列支,纳入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自治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按照各市总工会报送名单,核实确认后,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直接拨付至相关市、县(区)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班”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资助“工会班”学生,不得随意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出现专项资金结余时,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退回自治区总工会。

        2.各市、县(区)总工会自主开办的“工会班”,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总工会自行筹集,自治区总工会不再拨付资金。

        3.“工会班”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实名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备的会计手续和实名制汇总表,资金由市、县(区)总工会按月通过会员卡发放。实名制汇总表应包括资助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资助金额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要加强对“工会班”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安全。

        4.自治区、市、县(区)总工会权益保障(帮扶中心)、财务、经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会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班”所在地工会应当每年审核有关会计凭证和实名制汇总表,并进行电话回访或到学校实地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受助学生家庭状况、学习成绩及领取资助金等情况,每年要将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自治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受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工会班”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机关应追究责任,由学校或教育部门追回其冒领的“工会班”受助资金。
          2.“工会班”管理工作人员或审批领导若有违反招生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有专人经常深入学校对“工会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努力提高“工会班”的办学质量,确保“工会班”的升学率,扩大“工会班”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工会班”做实叫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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