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会建会
筹备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宁工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工会经费分成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工办发〔201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指开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照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的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纳,有利于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按月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按季度申报缴纳)。由缴费单位在月或季度终了15日内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前列支。
第三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待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立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
第四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扣除税务代收手续费后,分为缴费单位筹建的基层工会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为“基层工会分成部分”)和各上级工会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为“上级工会分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定期登录“宁夏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系统”,及时查询本地区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情况,并指导缴费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六条 缴费单位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向上级工会提供基层工会组织建立的批复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工会财务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填写《工会建会筹备金分成申请表》,由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并将其建会相关信息录入“宁夏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系统”,经自治区总工会复核通过后,办理经费分成事宜。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连续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在第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对基层工会分成部分全额予以返还,区总分成部分作为对该基层工会建会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其他上级工会分成部分按规定分成;一年以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已缴建会筹备金基层工会分成部分全额予以返还,上级工会分成部分按规定分成,不再给予该基层工会建会奖励。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单位,超过两年未再继续缴纳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建会筹备金由自治区总工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区工会组织建设、职工维权帮扶、劳模疗休养、服务阵地建设等重点工作;超过两年后再次连续缴纳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对已缴建会筹备金按规定进行分成,不再给予该基层工会建会奖励。
第九条 工会组织建立后,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自治区总工会对缴纳的工会经费按照经费分成管理规定进行分成。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28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发〔201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