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会经费分成管理规定
为深化工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促进全区工会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工会法》《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关于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的若干规定>〔2016〕18号)《宁夏总工会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区工会经费(含筹备金)分成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管理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通过税务代收缴纳的工会经费,扣除5%手续费后视同100%再进行分成。
基层工会包括属地管理的基层工会、跨地区管理的基层工会、中央驻宁单位基层工会和铁路民航金融(含保险)基层工会。属地管理的基层工会和跨地区管理的基层工会又分别包括一般基层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
(一) 属地管理的基层工会
1.一般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分成60%,其它各级工会分成比例分别为:
(1)产业工会(包括驻会产业工会和非驻会产业工会,下同)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产业工会分成19%,区总和全总分成21%。
驻会产业工会所属厅局工会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厅局工会分成11%,区总(包括驻会产业工会)和全总分成29%。
(2)市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市县工会分成14%,区总和全总分成26%。
(3)辖区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辖区工会分成14%,市级工会分成8%,区总和全总分成18%。
(4)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局委办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分成10%,市级工会分成14%,区总和全总分成16%。
(5)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局委办和乡镇(街道)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开发区(工业园区)、局委办和乡镇(街道)工会分成10%,县级工会分成14%,区总和全总分成16%。
(6)辖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局委办和乡镇(街道)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开发区(工业园区)、局委办和乡镇(街道)工会分成10%,辖区级工会分成14%,市级工会分成8%,区总和全总分成8%。
2.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
集团公司工会分成65%(集团公司工会与所属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由集团工公司工会确定),其它各级工会分成比例分别为:
(1)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产业工会分成21%,区总和全总分成14%。
(2)市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市县工会分成16%,区总和全总分成19%。
(二)跨地区管理的基层工会
1.一般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分成60%,基层工会所在地地方工会分成5%,其它各级工会分成比例分别为:
(1)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产业工会分成17%,区总和全总分成18%。
(2)市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市县工会分成9%,区总和全总分成26%。
(3)辖区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辖区工会分成9%,市级工会分成8%,区总和全总分成18%。
2.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
集团公司工会分成65%(集团公司工会与所属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由集团工公司工会确定),基层工会所在地地方工会分成5%,其它各级工会分成比例分别为:
(1)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产业工会分成19%,区总和全总分成11%。
(2)市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市县工会分成11%,区总和全总分成19%。
(三)中央驻宁单位基层工会
中央驻宁单位工会分成65%,其它各级工会的分成比例与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相同。
(四)铁路民航金融(含保险)基层工会
铁路、民航、金融(含保险)等按系统管理的产业工会所在单位按全总规定的上缴地方工会的比例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分成管理
基层工会通过财政划拨缴纳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分成60%,其它各级工会分成比例为:
1.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通过财政划拨缴纳的工会经费,产业工会分成20%,区总和全总分成20%。
驻会产业工会和区直机关工会所属厅局工会的基层工会通过财政划拨缴纳的工会经费,厅局工会分成10%,区总(包括驻会产业工会和区直机关工会)和全总分成30%。
2.市县各局委办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通过财政划拨缴纳的工会经费,局委办工会分成10%,市县工会分成15%,区总和全总分成15%。
3.辖区各局委办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通过财政划拨缴纳的工会经费,局委办工会分成10%,辖区工会分成15%,市级工会分成5%,区总和全总分成10%。
三、自主缴纳工会经费的分成管理
对暂未纳入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而采取自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本规定中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宁工发〔2014〕26号)文件同时废止。